联系人:赵经理
邮 箱:1375683639@qq.com
电 话:19026038464
地 址: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阳光新天地商务楼1708
根据《行政处罚法》第二条的规定,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,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。这是首次以立法的形式明确“行政处罚”的定义。
(一)行政处罚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律、法规授权的其他行政主体。应当注意两点:*一,某一特定行政机关是否拥有处罚权和拥有何种、多大范围内的处罚权,都由法律、法规予以明确的规定;第二,虽然行政处罚权主要是属于行政机关的,但如果经由法律授权或行政机关委托,行政处罚权的实施权亦可由被授权、被委托的组织行使。